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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4862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纯辉百货经营部与被告王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5:21:1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4862号
王镜辉
本院受理(2024)粤0103民初4862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纯辉百货经营部与被告王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及(2024)粤0103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镜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纯辉百货经营部清偿货款23904元;二、被告王镜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纯辉百货经营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904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6元,由被告王镜辉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十四
联系人:民二庭,邓咏诗刘瑾瑜,电话:020-8300622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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