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4237号原告广州市安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3:5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3民初24237号
田艳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安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4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艳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安新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20000元;二、被告田艳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安新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2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安新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6元,由原告广州市安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被告田艳明负担3676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3676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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