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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4001号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向祚柏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5:5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4001号

向祚柏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向祚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祚柏于201961日签订的《车辆委托合同》已于2024年324日解除;二、被告向祚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将ADK920车辆过户到被告向祚柏名下的手续;三、被告向祚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2022年及2023年车队费用合计20130元;四、被告向祚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队费用滞纳金,(其中6710元的滞纳金2022年1月1日起计付;6710元的滞纳金2023年1月1日起计付;6710元的滞纳金2024年1月1日起计付;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130元为上限);五、被告向祚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2859元;六、被告向祚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滞纳金滞纳金以2859元为基数,2022519日起计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59元为上限);七、被告向祚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八、被告向祚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元;九、驳回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向祚柏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十四

 

 

联系人:徐红伟王盼     联系电话:83006122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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