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015号原告广州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水荣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7:3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4015号
陈水荣: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水荣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水荣于2021年3月2日签订的《机动车委托管理合同书》已于2024年3月27日解除;二、被告陈水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将车牌号为粤AHN376通华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原告广州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过户至被告陈水荣名下的手续;三、被告陈水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2023年及2024年车辆挂靠费合计3358元;四、被告陈水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合计13228.45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元,由被告陈水荣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徐红伟、王盼 联系电话:83006122、5839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