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0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崔海莲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8:3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4031号
崔海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崔海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海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5644.26元;二、被告崔海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利息(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50元,被告崔海莲负担1301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徐红伟、王盼 联系电话:83006122、5839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