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0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朱县鹏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9:2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4058号
朱县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朱县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县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0009.5元;二、被告朱县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利息(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50元,被告朱县鹏负担1424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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