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25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宁河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0:2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4251号
宁河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宁河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宁河水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20292.75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宁河水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523.89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宁河水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20292.7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宁河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83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3元,由被告宁河水负担2950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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