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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10535号原告张东亚、彭迎春与被告缪照浪、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福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7:32:1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535
 
缪照浪:
本院受理原告张东亚、彭迎春与被告缪照浪、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福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缪照浪、被告三中福天工向两原告支付工程款项773539元以及逾期利息85814.48元(逾期利息从2022年1月1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月4日为85814.48元,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859353.48元;2.判令缪照浪向原告返还协议保证金10000元;3.判令被告二南漖联合社在欠付工程款项范围内就第一项诉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四中福健业就被告三中福天工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731915分在本院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方楚云、胡晓琴  联系电话:83006149、83006155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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