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167号原告黄德丽、余贺新诉被告余维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4:34:0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167号
余维孜:
本院受理原告黄德丽、余贺新诉被告余维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由两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爱育西街19号701房屋属于被继承人余钜璋的产权份额,并协助办理产权份额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市值约40万元,涉案标的约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高亮、张海伦,电话83005823、83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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