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1504号岑玉洁与被告岑玉文、苏庆群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4:34:4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1504号
岑玉文:
本院受理原告岑玉洁诉被告岑玉文、苏庆群继承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岑玉洁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23)粤0103民初115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被继承人岑裕湛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320629980100426959账户中10548.38元中1/2款项金额应按遗产处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三人均等分配;3.被继承人岑裕湛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320629980100426959账户收入的123781.24元款项应在扣除丧葬费32768元后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3人均等分配;4.判令苏庆群名下证券账户属于被继承人岑裕湛的现金遗产102668.07元以及苏庆群名下银行账号属于被继承人岑裕湛的现金230853.64元为遗产应由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等分配,各占1/3继承份额;5.本案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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