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4588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广进皮革商行与被告翟海霞、罗斌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00:0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4588号
翟海霞、罗斌:
(2023)粤0103民初4588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广进皮革商行与被告翟海霞、罗斌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翟海霞、罗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93066元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广进皮革商行;二、被告翟海霞、罗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广进皮革商行(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93066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2月22日起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被告翟海霞、罗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7元,由被告翟海霞、罗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电话020-83005867、8300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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