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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9422号原告广州市骏跃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华明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00:5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9422号
曾华明:
(2023)粤0103民初9422号原告广州市骏跃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华明合同纠纷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跃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度、2022年度的挂靠费4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2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44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两笔违约金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被告曾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跃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代垫保险费8276.09元、车船税87.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755.34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607.79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5月1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两笔违约金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骏跃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元,由原告广州市骏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曾华明负担144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曾华明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骏跃运输有限公司)。
(2024)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电话020-83005867、830059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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