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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9463号原告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云杰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01:5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9463
雷云杰:
(2023)粤0103民初9463号原告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云杰合同纠纷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云杰于2009年9月4日签订的《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管理合同》于2023年10月12日解除;二、被告雷云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将车牌号码为粤A653AR轻仓栅式货车(发动机号为01699057、车架号为LVBV3JBB49E082111)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被告雷云杰的手续;三、被告雷云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度、2022年度的管理费44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法:以22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44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两笔滞纳金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四、被告雷云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的保险费、车船税共计3417.23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法:以3417.23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五、驳回原告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雷云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办理粤A653AR轻仓栅式货车变更登记车辆所有人手续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53元,由被告雷云杰负担46.47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雷云杰负担的46.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电话020-83005867、830059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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