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8597号原告广州市君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培强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02:2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8597号
滕培强:
(2023)粤0103民初18597号原告广州市君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培强合同纠纷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君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培强于2022年5月21日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承诺合同》于2023年9月30日解除;二、被告滕培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君辉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将车牌号码为粤AU7943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变更登记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滕培强的手续;三、被告滕培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君辉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服务费5104.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104.66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计付);四、被告滕培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君辉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五、驳回原告广州市君辉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滕培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广州市君辉运输有限公司办理粤AU7943重型仓栅式货车变更登记车辆所有人手续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元,由原告广州市君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滕培强负担65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滕培强负担的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州市君辉运输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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