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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19207号原告周嘉健、廖皓斌与被告苏焯明、广州市友伴旅旅游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梁满康、徐健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02:5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9207号
广州市友伴旅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梁满康、徐健明:
(2023)粤0103民初19207号原告周嘉健、廖皓斌与被告苏焯明、广州市友伴旅旅游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梁满康、徐健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嘉健、廖皓斌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嘉健、廖皓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电话020-83005867、830059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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