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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192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李令强、班玩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03:1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9214号
李令强、班玩容:
(2023)粤0103民初192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李令强、班玩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令强、班玩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清偿借款本金98900元;二、被告李令强、班玩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清偿手续费21715元;三、被告李令强、班玩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尚欠借款本金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双方于2021年4月21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折算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李令强、班玩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李令强、班玩容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已预交,不需本院退回,被告李令强、班玩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电话020-83005867、830059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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