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9559号原告广州鸿浩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华保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03:4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9559号
郑志华:
(2023)粤0103民初19559号原告广州鸿浩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华保证合同纠纷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28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高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鸿浩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13776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郑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28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高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鸿浩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以尚欠货款13776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付)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鸿浩君贸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电话020-83005867、8300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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