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29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范光祥、陈丽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04:3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2994号
范光祥、陈丽蓉:
(2023)粤0103民初229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范光祥、陈丽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范光祥、陈丽蓉于2015年1月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4年1月20日解除;二、被告范光祥、陈丽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023133.8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及标准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且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折算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范光祥、陈丽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四、被告范光祥、陈丽蓉不按期履行上述判决第二、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有权就被告范光祥、陈丽蓉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汇海大街23号(5号楼B梯)404房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4.6元,由被告范光祥、陈丽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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