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3312号原告肖晨曦诉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诚卓方远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04:5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3312号
鸿坤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诚卓方远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晨曦诉被告鸿坤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诚卓方远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33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晨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405元,退还原告肖晨曦。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肖晨曦负担。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劳灿辉、吴蕊蕊,电话020-83006053、830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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