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35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与被告岑莹、唐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05:2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3548号
岑莹、唐毅:
(2023)粤0103民初235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与被告岑莹、唐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岑莹、唐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76170.86元;二、被告岑莹、唐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偿还贷款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折算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三、如被告岑莹、唐毅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有权以被告岑莹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云雅大街25号902房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岑莹、唐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37元,由被告岑莹、唐毅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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