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4173号原告广州市骏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05:4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4173号
陈健:
(2023)粤0103民初24173号原告广州市骏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合同纠纷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至2023年车辆服务费合计13200元;二、被告陈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车船税合计5677.9元;三、被告陈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3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计;以33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计;以33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计;以33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计;以5677.9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7日起计;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广州市骏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4元,由被告陈健负担284元(受理费原告广州市骏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陈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广州市骏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电话020-83005867、830059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