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4175号原告广州雪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春水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06:0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4175号
龙春水:
(2023)粤0103民初24175号原告广州雪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春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雪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春水于2020年9月15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已于2023年12月24日解除;二、被告龙春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雪鹰贸易有限公司办理将粤AZ261挂车辆过户到被告龙春水名下的手续;三、被告龙春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雪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22、2023年的挂靠费共计5546.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计至2022年12月31日;以5546.3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违约金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四、被告龙春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雪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五、驳回原告广州雪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龙春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广州雪鹰贸易有限公司办理粤AZ261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变更登记车辆所有人手续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如被告龙春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广州雪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0元,被告龙春水负担175元(受理费原告广州雪鹰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龙春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雪鹰贸易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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