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4761号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许会娟、江宁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07:0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4761号
许会娟、江宁静:
(2023)粤0103民初24761号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许会娟、江宁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会娟、江宁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32729.92元;二、被告许会娟、江宁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132729.92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5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许会娟、江宁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32元,由被告许会娟、江宁静负担(受理费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许会娟、江宁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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