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3297号原告江天舒诉被告何维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09:4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3297号
何维喆:
原告江天舒诉被告何维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江天舒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由原告垫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公司租房押金人民币人民币10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11月25日到2024年1月25日所非法占有人民币28000元的利息按照(LPR14.6%)人民币681.33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速递费、公告费、查询费等)。本案定于2024年8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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