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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诉前调4562号原告高学锋与被告林伟雄、广州市秋雄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10:0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诉前调4562号
林伟雄、广州市秋雄水产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高学锋与被告林伟雄、广州市秋雄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高学锋起诉要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运费合共人民币116215.68元(大写:拾壹万陆仟贰佰壹拾伍元陆角捌分,其中货款为18576加拿大元,以原告提起本诉之日中国银行官方网站公示的加拿大元兑人民币汇率计算,折算为99010.08元人民币;而运费为17205.6,上述两项合计为116215.6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1770.84元(利息以116215.6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6日起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案定于2024年8月2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马晴、区颖斯,电话:020-8300585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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