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490号原告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华欧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11:2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490号
彭华欧: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华欧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3年8月22日签订的《机动车委托托管服务合同书》;2.判令被告在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号牌为粤AS2752解放牌货车(车辆识别号/车架号LFNAFUKP8F1E02156)机动车所有人由原告变更为被告的过户和登记手续,办理上述车辆过户和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负担;3.判令被告在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的车队综合服务费3000元;4.判令被告在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机动车交强险保费2415元、商业保险费3963.11元及车船税120元,合计6948.11元;5.本案诉讼费及2000元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9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民二庭,谢佶俐、沈昱町,电话020-83006119、8300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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