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4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梁国朗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11:5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497号
梁国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梁国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清偿信用卡欠款31495.08元,包含本金20000元、违约金3578.73元、分期手续费6259.66元,利息及复利1656.69元(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订明的标准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暂计至2023年12月7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9月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民二庭,谢佶俐、沈昱町,电话020-83006119、8300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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