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3179号原告曾舜贤与被告莫新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7:37:5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3179号
莫新贤:
本院受理原告曾舜贤与被告莫新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3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莫新贤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舜贤清偿借款本金38089.03元;二、被告莫新贤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舜贤支付利息(以38089.03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曾舜贤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曾舜贤负担1639元,被告莫新贤负担87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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