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224号原告钟远安与被告王再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7:39:4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9224号
王再武:
本院受理原告钟远安与被告王再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3276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3276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3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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