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303号原告叶光明与被告黄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7:40:2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9303号
黄浩华:
本院受理原告叶光明与被告黄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到期未偿还的逾期利息从2023年3月1日起2023年12月17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3万为基数,按月率1%来计算,合计2700元整。以上1、2项共计32700元整。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切实际债权的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8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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