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251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鹏欣工艺品店与被告王玉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7:41:4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251号
王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鹏欣工艺品店与被告王玉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327500元及利息(以327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利率上浮50%计收,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8729.2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合计为336229.2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5日11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杨志仙、杨毅 联系电话:020-8300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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