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9502号原告李嘉明与被告佛山市缔越建材有限公司、叶浩铖、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7:56:4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9502号
佛山市缔越建材有限公司、叶浩铖:
本院受理原告李嘉明与被告佛山市缔越建材有限公司、叶浩铖、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3民初95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案涉合同补充清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邱思陵、欧阳梓晴 联系电话:83006164、83005803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