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964号原告潘丽玲与被告广州雅典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曾睿宇、周巧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17 17:58:2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964号
曾睿宇、周巧韧:
本院受理原告潘丽玲与被告广州雅典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曾睿宇、周巧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雅典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潘丽玲支付壹城大厦B3栋11层01号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租金1647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雅典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潘丽玲支付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金8100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雅典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潘丽玲退还物资购置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4月18日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四、被告曾睿宇、周巧韧对上述判项一、二、三确认由被告广州雅典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潘丽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9.25元,由潘丽玲负担50元,广州雅典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59.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邓彪、王怡 联系电话:83006116、8300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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