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5578号原告吴祐诉被告吴志成、吴淑仪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8 15:21:3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5578号
吴伙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本院受理原告吴祐诉被告吴志成、吴淑仪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原告继承吴伙名下郊区新爵村大巷9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的产权。(涉案房屋预估价值为86万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高亮、张海伦,电话83005823、8300616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