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662号原告李惠信与被告李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8 15:44:4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662号
李敬:
原告李惠信与被告李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6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惠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55元,退还原告李惠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020-83006104、8300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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