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2037号原告陈腾生与被告叶晓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8 16:32:4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2037号
叶晓晓:
原告陈腾生与被告叶晓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2037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晓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腾生支付拖欠货款490304元。二、被告叶晓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腾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货款490304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5.55%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76元,由被告叶晓晓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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