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0095号原告王全与被告林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8 16:33:1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0095号
林忆华:
原告王全与被告林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0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忆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全赔偿停运损失2825.88元;二、驳回原告王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忆华负担(受理费原告王全已预交,被告林忆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王全,本院不再退回)。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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