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荔湾区人民法院院长信箱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返回主页

送达公告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3)粤0103民初22761号原告陈婉美与被告何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8 16:33:3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3民初22761

何卓荣

原告陈婉美与被告何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2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卓荣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婉美偿还借款本金732800元;二、被告何卓荣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婉美偿还利息(利息分七笔计算,其中第一笔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4.2%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第二笔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4.2%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第三笔以12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4.2%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第四笔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4.2%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第五笔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2%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第六笔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4.2%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第七笔以2328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4.2%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利息需扣除被告何卓荣已支付的224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婉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28元,由被告何卓荣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八

 

联系人:余静、赖正伟,电话:83006169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