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2845号原告陈玉娣与被告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8 16:33:5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2845号
刘艳:
原告陈玉娣与被告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2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玉娣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刘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玉娣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65%从2023年6月1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玉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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