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16200号原告嵊州市翔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拓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吕可馨园艺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5:01:58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03民初16200号
江西拓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吕可馨园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嵊州市翔和贸易有限公司与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拓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吕可馨园艺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3民初16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嵊州市翔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5465.63元;二、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嵊州市翔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05465.63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江西拓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吕可馨园艺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65元,由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拓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吕可馨园艺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张智荣、陈会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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