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0180号原告王嘉华与被告戴飞、曾耀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5:03:2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0180号
戴飞、曾耀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嘉华与被告戴飞、曾耀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0180号案民事上诉状,原告王嘉华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03民初2018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戴飞、曾耀辉连带赔偿王嘉华损失2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戴飞、曾耀辉连带向王嘉华支付损害赔偿救济的合理费用律师费10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戴飞、曾耀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民一庭,黄斐斐、黄嘉洪,电话:83005838、8300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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