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7146号原告汤基鹏诉被告李德全、广州市金瑞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5:04:0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7146号
李德全:
原告汤基鹏与被告李德全、广州市金瑞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714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为: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维修费1687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智荣、陈会莹,电话020-83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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