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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10001号原告吴露与被告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5:04:3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10001

胡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露与被告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3358.16(利息以145000元为本金,从2023729日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325日为3358.16)。以上暂合计为:148358.1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8149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段文青、张倩       联系电话:8300587083005807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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