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5237号邓激扬与林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5:05:1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5237号
林景峰:
邓激扬与林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邓激扬起诉要求:一、判令林景峰向邓激扬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万元和利息1万元(以2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1年5月10日开始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扣除林景峰已支付部份利息85100元;以3万元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自2021年6月12日开始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以上合计:24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林景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一庭,张丹、段文青,电话:020-83005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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