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5901号陈阳与张名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5:05:4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5901号
张名勋:
陈阳与张名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陈阳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892.42元、交通费332.04元、法医鉴定费2160元、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营养费2000元、抚慰金2000元,共22384.46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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