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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1320号原告广州市创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绍祥、广州市黄埔美新时装厂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5:57:2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1320号
郭绍祥、广州市黄埔美新时装厂
原告广州市创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绍祥、广州市黄埔美新时装厂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26408元,以726408为基数,自2004年6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化24%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52595.74元,自2004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812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四十九
 
联系人:民二庭,江志芳、梁又千,电话020-83006034、8300585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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