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059号原告张月良与被告蔡志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5:57:5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059号
蔡志豪:
原告张月良与被告蔡志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志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月良清偿货款3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19年2月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蔡志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月良赔偿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6.04元,由被告蔡志豪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民二庭,辛野、钟细妹,电话:020-8300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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