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811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杨铿宇、马世权、马雯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5:58:2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8110号
马雯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杨铿宇、马世权、马雯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杨铿宇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06631.43元(包括:代偿本金104237.73元、代偿利息1886.03元、代偿罚息507.67元)、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106631.4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3%的标准自2023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23日,共360天,24184.01元);支付保险费1873.23元:上述合计132688.67元;2.判令杨铿宇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1332.95元(包括:代偿本金20893.96元、代偿利息379.31元、代偿罚息59.68元)、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21332.9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4%的标准自2023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23日,共360天,3071.94元);支付保险费17.5元:上述合计24422.39元;3.判令杨铿宇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4.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杨铿宇、马世权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535号1007房【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4946号】抵押物处分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马世权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6.判令马雯婷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7.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民二庭,江志芳、梁又千,电话020-83006034、830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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