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7311号孙东与曾锦州、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锦镒服装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5:59:1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7311号
曾锦州:
本院受理孙东与曾锦州、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锦镒服装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孙东起诉要求:“判令曾锦州偿还孙东所欠货款余额3770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3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民二庭,江志芳、梁又千,电话020-83006034、830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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