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789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纯辉百货经营部与被告温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6:01:3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789号
温伟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纯辉百货经营部与被告温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温伟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纯辉百货经营部支付货款139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393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48.33元,由被告温伟成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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